CEPA《貨物貿易協議》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正確確定相關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海關總署制定了有關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當中詳列若進出口貨物符合有關條件,可視為有關協議下內地或者香港原產貨物,包括:
- 在內地或者香港完全獲得或者生產;或
- 在內地或者香港全部使用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原產材料生產的;或
- 在內地或者香港非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
– 屬於《貨物貿易協議》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適用範圍,並且符合相應的稅則歸類改變、區域價值成份、製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規定的;
– 不屬於《貨物貿易協議》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適用範圍,但是滿足按照累加法計算的區域價值成份不低於30%標準的,或者按照扣減法計算的區域價值成份不低於40%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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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8日,資料來源:HKT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