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以全民公投方式達成脫歐決定至今已經3年。可是,直到目前為止,脫歐的具體時間和方式依然是未知之數,令人無奈。2017年3月,英國政府引用《里斯本條約》第50條,正式啟動脫歐程序,預計於兩年後離開歐盟。然而,雖然原先訂下的脫歐日期以至第二個最後期限已相繼過去,但由於英國國會一直未能通過政府於2018年11月與另外27個歐盟成員國簽訂的脫歐協議,所以脫歐進程一直停滯不前。
英國政界在脫歐問題上陷入僵局,雖然歐盟同意把最後期限彈性延長至2019年10月31日,但不明朗因素卻有增無減,而在無協議下硬脫歐的風險更越來越大。歐盟期望在同意彈性延期後,英國可把握時間通過現時的脫歐協議,或是放棄引用第50條,撤回脫歐決定。歐洲當局也不反對英政府舉行第二次公投,讓選民重新授權脫歐派盡快落實脫歐,要是支持留歐的聲音佔過半數,英國更可單方面取消脫歐程序。然而,隨著英國首相文翠珊辭職,接任人預計將來自強硬脫歐陣營,意味上述情況出現的可能性大打折扣。
英國脫歐很可能引致新的貿易壁壘,貨物的過境時間也會更長,如果是無協議脫歐的話,影響便更嚴重。屆時,港商若同時在英國及歐盟市場經營業務,供應鏈或會受到嚴重干擾。因此,企業應小心審視營運情況,尤其是當歐盟訂下的期限臨近時,若各方仍無跡象可就脫歐協議達成共識,商家便應加倍留神。港商宜預先制訂合適程序及應對方案,做好周全準備,盡可能減少脫歐前景不明所造成的影響。
英國脫歐的方式有二。第一是有序脫歐,即英國與歐盟訂立脫歐協議,內容包括設立過渡期,令雙方有時間展開磋商,建立新的永久關係;第二是無序脫歐,也就是硬脫歐或無協議脫歐,即英國在無與歐盟達成協議下離開,之後也不會設有過渡期。本文以問答形式探討相關問題,協助港商為上述兩種情況做好預防措施。
1. 我是一名貿易商,現時會把產品銷往英國,再從那裡分銷到歐盟其他地方。目前來說,如果英國有序脫歐,我可以採取甚麼措施來保障歐盟市場的業務?如果英國最終選擇無協議脫歐,我的處境又會是怎樣?
英國脫歐後,商家若要從英國分銷產品到歐盟,便應注意貨物清關、進口關稅,以至產品標準規定及產品安全等監管規例的變化。
在有序脫歐的情況下,英國國會會於2019年10月31日最後期限屆滿前表決通過政府與歐盟商定的脫歐協議。該協議的目的是為英國和歐盟的談判鋪路,讓雙方商定自貿協定之類的永久協議。根據脫歐協議,英國在脫歐後會進入過渡期,有效期至2020年年底,最長可延至2022年12月。在此期間,英國將繼續遵從歐盟的法規,也會留在歐盟單一市場,並受歐盟法院的裁決約束,不過將不得參與歐盟的立法事務。換句話說,屆時歐盟和英國之間的監管安排會暫時維持不變。港商可繼續按照原來方式,把進口貨物從英國分銷到歐盟餘下27個成員國的市場。
另一方面,若果2019年10月31日到來時,英國與歐盟沒有就新的彈性延長期限達成共識,那麼英國便會在無協議下脫歐,即在沒有任何安排或過渡期下全面脫離歐盟。在這情況下,就歐盟產品法例而言,那些設在歐盟27國的經濟營運商把英國產品投放到歐盟時,身份將會由英國脫歐前的歐盟經銷商變成進口商。歐盟的產品規例將不再適用於英國,即使英政府決定暫時於國內實施協調統一的歐盟法例,情況也一樣。就歐盟從英國進口的貨物而言,進口產品必須符合歐盟的產品標準、產品安全及環保規定。另外,英國海關批出的認可經濟營運商及其他便利通關的資格,在歐盟關稅區內將不會再具效力。
另外,歐盟法例規定,某些產品必須在合規評估程序中引入合資格第三方,即「認可機構」。英國脫歐後,其認可機構將失去歐盟認可機構資格,也會被剔出歐洲委員會的認可機構資料庫(NANDO)。換言之,英國的認可機構將不得執行歐盟的合規評估工作。
2. 我是一名貿易商,現時主要從鹿特丹、漢堡等歐洲北部港口把產品銷往包括英國在內的歐盟市場。目前來說,如果英國有序脫歐,我可以採取甚麼措施來保障英國市場的業務?如果英國最終選擇無協議脫歐,我的處境又會是怎樣?
英國離開歐盟後,將視從鹿特丹、漢堡等港口分銷到當地的產品為進口貨物。在有序脫歐下,所有在過渡期完結前合法投放歐盟市場的產品可繼續在歐盟和英國之間自由流通,直至到達最終用戶手上為止,毋須實施新的通關安排。同時,在過渡期內,基於英國會繼續實施歐盟的產品標準及產品安全規例,因此產品也毋須進行修改或重新標籤。
在不設過渡期的無序脫歐下,從鹿特丹、漢堡等港口運到英國的貨物將要支付英國新實施的關稅。根據該國早前制訂的臨時關稅制度,大部分貨物分類將維持不變,以便目前採用歐盟制度的公司可繼續沿用,盡量減少對貿易商的干擾。
根據上述臨時關稅制度,英國將把絕大部分產品的進口關稅定為零。不過,新措施只屬暫時性,實施時間最長為12個月。香港公司在脫歐後與英國商家進行貿易,應注意較有利的進口關稅只會實施不多於12個月。
另一方面,根據臨時關稅措施,英國於脫歐後將對部分產品徵收關稅,不過會在特定時期內調低一定配額貨物的稅率,或是給予零關稅待遇。事實上,上述措施將把約95%稅號的關稅定為零,而根據英國稅務海關總署的數據,以2017年和2018年的平均貿易額計,這些稅號佔英國進口總值約87%。英國將繼續對汽車、貨車、道路拖拉機、巴士及摩托車等汽車整車,以及若干農產品及肉製品等徵收進口關稅。
監管規例方面,英國硬脫歐後,所有從歐盟港口進入英國的貨物都必須遵守該國的規例。不過,根據英國指南(UK Guidance),英政府將不會改變產品推出當地市場出售所須遵守的基本法例規定。若產品本身已符合歐盟的相關監管規定,且附有CE標誌,則在英國脫歐後仍可於該國市場發售。CE標誌可以是製造商在自行申報後使用,也可以是經歐盟認可的合規評估機構確認合格後使用。不過,上述安排僅屬臨時措施,英國政府將於生效期完結前向商家發出通知。值得留意的是,任何進口英國的貨物若本身沒有對應的歐盟法例,則必須符合英國為其制訂的全國性規定。
3. 目前,英國脫歐的時間和方式都難以預計,要是我接到英國客戶的訂單,應該怎樣做?在訂立任何銷售合同前,我應留意甚麼要點?
現時,商家基本上仍可如常處理涉及英國市場的業務,直至歐盟與英國達成的脫歐協議獲英國國會通過並正式實施,或是英國在無協議下離開歐盟為止。因此,商家接到客戶的訂單時,若相關商品及服務預計會於2019年10月31日前輸入英國市場,則只須根據現行營運程序處理便可。有序脫歐下的情況也是一樣,因為如上文所述,英國會繼續沿用現行制度,直到脫歐協議訂明的過渡期完結為止。
不過,香港供應商也應審視現行營運程序能否妥善處理以下問題,為英國可能於2019年10月31日硬脫歐做好準備:
- 海關手續:
商家要向英國出口貨物,就必須領有英國發出的經濟營運商登記及識別(EORI)號碼。因此,港商若要(i)把產品銷往英國;(ii)在英國提交報關表格;或(iii)在英國申請通關便利或展開通關程序,便須擁有該國的EORI號碼(以GB起首)。如果商家本身已有英國EORI號碼,便不用申請。英國稅務海關總署將以該號碼識別商家的身份,向商家的貨物徵收關稅,詳情請按英國EORI號碼指南。
- 合同條款:
港商應檢視現有合同,看看有關應對脫歐影響的條款是否足夠,能否充分保障自身利益。若發現合同的現行條款在處理脫歐後的潛在顧慮或責任方面有任何不足或含糊之處,不妨考慮修訂或重新議定合同。
- 用字具體:
港商應檢查銷售合同有否明確提述脫歐影響。合同條款的內容應明文覆蓋英國脫歐可能引起的具體影響,而非僅用「不可抗力」、「財政困難」等概括性詞彙。
- 釐清涉及歐盟法例的提述:
港商應改變一直以來把歐盟成員國簡單統稱為「歐盟」的做法,進一步訂明英國不在有關描述之列,及/或獨立列明相關國家。
- 付款:
商家應檢視合同內的付款條文。為紓緩硬脫歐帶來的衝擊,港商可考慮加入彈性合同條文,以便當成本因出現匯價波動、額外關稅等不可預見的因素而增加時,可以修訂價格或付款機制。
- 爭端解決:
商家應檢視合同內關於爭端解決及適用法例的條文。例如,在硬脫歐下,英國的法庭裁決在執行時便毋須再遵從歐盟規例。港商如有需要,應就執行裁決及相關影響徵詢當地律師的意見。
- 終止合同:
商家應考慮有沒有需要訂明有權在英國脫歐後終止合同,例如是加入條文,表明一旦出現硬脫歐、訂約方喪失任何覆蓋全歐盟的權利,或是英國法例突然適用時,即可行使終止合同權。商家草擬合同時,應注意是否已清晰表述以下各點:(i)終止合同權屬單方面還是雙方面;(ii)合同會在行使終止權後多久才失去約束力;(iii)終止方須否支付賠償或罰金;及(iv)訂約方須否於正式終止合同前真誠磋商解決方法。
- 保險:
商家應檢查現有保險的保單是否適用於輸往非歐盟成員國的商品及服務。如果不適用,則應聯絡經紀,以擴大承保範圍。
- 產品規定:
根據目前估計,英國脫歐後,當地在產品包裝及標籤方面將實施仿照歐盟規例訂立的規定。雖然如此,商家日後須注意產品是否符合英國標準協會(BSI)訂立的全國性標準,並遵守當地的監管法例。英國標準協會已在網站發布不少相關資訊,並為無協議脫歐推出應對指南。
4. 我是一個品牌擁有人,現時主要跟英國夥伴合作,把旗下產品推出歐盟市場發售,以及發出授權。我應如何確保品牌不會因英國脫歐而蒙受損失?
現時在英國,商家可通過兩個並行系統取得註冊商標,其中英國註冊商標由英國知識產權局(UKIPO)發出及管理,而歐洲商標(EUTM)則由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發出及管理。英國註冊商標為當地的全國性商標,不會受脫歐影響。
歐洲商標屬於歐盟法律制度,原則上在英國脫歐後,在英國便不會再獲保護,歐洲商標持有人可能要另行申請英國商標。在英國脫歐前註冊或申請的歐洲商標,日後能否繼續於英國獲得保護,將完全取決於英國法律條文內容。例如,英國當局要決定歐洲商標持有人把相同標誌註冊為英國商標時,能否保留歐洲商標的優先權日期。鑒於商標是以先到先得的原則獲授保護,要決定哪一方最先提交商標申請,除了要看潛在競爭對手的提交日期外,也要視乎有沒有優先權日期。另一方面,歐洲商標所授保護的地域範圍將只限於歐盟餘下27國。
英國脫歐後,歐洲商標在該國將失去效力,註冊新的英國商標便成為在當地重新取得註冊商標保護的唯一方法。至於歐盟其他地區,商家可依舊申請歐洲商標,從而獲得保護。在英國脫歐後,當地企業及人士仍可註冊及持有歐洲商標。事實上,現時很多歐洲商標都是由位於歐盟以外的企業持有,包括一些在香港營運的公司。因此,屆時企業及人士仍可透過提交單一歐洲商標申請,以極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在歐盟餘下成員國取得商標保護,並據此向第三方行使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歐盟商標法例,任何商標若一直未獲使用,可能被取消註冊。現時,商家只要在單一成員國真正使用歐洲商標,便可維持其註冊。因此,在英國脫歐前,商家若於該國使用歐洲商標,原則上便已構成於歐盟內使用,因而可保留商標賦予的權利。不過,在英國脫歐後,於該國使用歐洲商標便不再視為於歐盟內使用。所以,若屆時商標持有人未有於歐盟其他國家使用其歐洲商標,便可能會被取消註冊。
另外,港商宜檢視旗下適用於歐盟的現有授權協議,釐清其效力覆蓋的範圍,確保在英國脫歐後,協議的條款在英國會繼續有效。大部分與商標有關的協議只會提述歐盟,也有一些協議會包括承諾書、爭端解決共存協議,以及分銷協議等。就日後訂立的協議而言,條文除提及歐盟外,也應明確載述英國。
5. 我是一個貿易商/品牌擁有人,現時主要跟英國夥伴合作,把旗下產品推出歐盟市場發售,以及發出授權。我要遵守歐盟的《通用數據保障條例》嗎?
歐盟的《通用數據保障條例》於2018年5月25日生效,在全體成員國實施統一的數據保障規定。英國已參照該條例改革其數據保障法例,所以實際上已套用了條例內的嚴謹規定。因此,即使英國與歐盟之間的脫歐協定未有包括《通用數據保障條例》,商家仍須遵守與該條例相符的英國數據保障法例。
雖然如此,就《通用數據保障條例》而言,英國脫歐卻可能引起合規問題。要是英國硬脫歐,相關問題會否透過訂立數據保障協定解決,這一點仍是未知之數。
現時的情況是,英國在脫歐後就國際數據傳送而言將被視作「第三國」。原則上,根據《通用數據保障條例》規定,任何人士若要把個人資料由歐洲經濟區傳送到其他地方,目的地必須為在保護個人資料方面已獲認可達到足夠水平的許可清單國家,例如日本。英國目前不在該清單之列,且有關方面也要一段時間才能確定該國已為個人資料提供充足保護,繼而列入許可清單。
目前來說,數據控制者或處理者若管有受《通用數據保障條例》監管的數據,便應為資料當事人提供適當的保障措施,彌補英國成為第三國後出現的數據保障缺口。這些保障措施可以是訂立具約束力的企業規則或標準合同,包括歐洲委員會採用的數據保障標準條款。例如,商家若要把涉及歐盟居民的個人資料傳送到英國,便應採用上述的數據保障標準條款。
另一個應留意的要點,是一些企業雖然僅以英國為其於歐盟的唯一據點,但在英國脫歐後可能仍要遵守《通用數據保障條例》。事實上,即使數據控制者或處理者是在第三國經營,且在歐盟沒有任何據點,也不一定毋須受該條例管轄。假如該些控制者或處理者處理的個人資料之相關當事人位於歐盟區內,且處理資料的目的涉及:(i)向該名位於歐盟區內的資料當事人提供產品或服務,不論該名當事人是否要為此付款;或(ii)監察資料當事人於歐盟區內的行為,則《通用數據保障條例》也適用。
最後,英國脫歐也可能會影響《通用數據保障條例》一站式機制的實施。根據該機制,企業若在多於一個歐盟國家設有據點,則只須受「主要據點」所在地的數據保障機關管轄,而主要據點通常是該企業的歐盟總部。
可是,如果一個公司集團以英國為主要據點,在英國脫歐後,該集團便可能無法再受惠於一站式機制。換言之,若集團於歐盟其他成員國設有據點,便可能要逐一回答各相關成員國數據保障機關提出的查詢,以及完成各項程序。
6. 我是一家中小企業的東主,現時以倫敦為地區總部,管理公司在歐盟各地的業務(行政及財務/支付服務)。請問英國脫歐會為本公司的日常營運帶來甚麼影響?我是不是一定要馬上把公司搬到其他國家,或最低限度於另一個歐盟成員國設立分公司?要是我的核心業務位於英國以外,答案會有甚麼不同?
現時,英國作為歐盟成員國的優勢,就是令當地註冊的中小企業可在極少的行政障礙下把產品銷往歐盟各地。若果英國有序脫歐,上述情況預料大致上會維持不變。不過,如果是硬脫歐的話,情況便會改變,因為英國屆時將不再是歐盟關稅同盟或單一市場一員,不會再享有相關待遇。
在無協議脫歐下,英國就歐盟的商貿及海關事務而言會隨即被視作第三國。如此一來,假如港商出口貨物到歐盟,或是先把貨物由香港運往英國,然後再輸入歐盟,便要遵守新的規例。從英國出口到歐盟的貨物將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條款處理,而這些條款只能提供十分基本的保障及認可。
在無協議脫歐下,設在英國的中小企業想把產品從該國銷到歐盟市場,面對的困難會比現在多。不過,這不是說一家中小企業要是開在倫敦,就一定要搬離英國,以歐盟其他地方為據點,才能把產品銷到歐盟各地。始終,歐盟及香港雖然尚未訂立深入全面的自貿協定,不過經貿關係仍相當穩定。
雖然如此,香港很多中小企業都會在歐盟區內設立地區行政總部,目前英國更是熱門落腳點。因此,從商業角度考量,就個別商品及服務而言,商家或應遷移據點,在其他歐盟成員國設立分公司或依法註冊機構。有關決定視乎多種因素,若果中小企業在英國從事的核心活動(如進口、財務及行政事務)主要是便利香港產品銷到歐盟市場,那麼搬遷的誘因便較大,因為商家若是在歐盟設立據點,產品便不用從英國輸入當地,這樣便可節省先把產品運到英國,然後再輸入歐盟所引起的雙重成本及行政負擔。
(2019年6月25日,資料來源:香港貿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