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合作發掘「大灣區」商機研究系列
中國對外投資及貿易越來越多涉及較高增值業務,隨之而來與技術、設計等知識產權有關的糾紛也在增加。但是內地企業對外國法律制度和國際商業習慣缺乏瞭解,往往不能準確掌握外國或第三方企業的權利主張。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企業表示難以確定有關權利的價值,窒礙與外國夥伴合作的機會,對內地企業「走出去」造成不少障礙。有香港法律業界認為,內地企業應積極利用與國際接軌的專業服務,採取主動策略維護企業權益。除處理涉外知識產權和其他商業糾紛外,也須針對內地和重要海外市場設定適當措施,以確立企業權利。同時企業應利用金融和法律服務為有關權利進行估值、調查等工作,釐清詳情以便隨時應對外部挑戰,以及尋找與外國夥伴合作的機會,發掘商機。

香港法律執業者梁丙焄律師[1]在接受訪問時表示[2]:「隨著科技及各類型商業發展蓬勃,國際間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但企業欲在今天的基礎上創造新的發明專利或新穎設計,並取得有關權利,其實相對比以往困難,取得權利的範圍也可能相對狹小。另外,內地企業大多不具備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以維護其企業權益。加上外國市場的法律體系與內地大為不同,一般企業面對外國企業投訴侵權時,未必完全瞭解控訴者的權利主張和訴求的法律基礎。而且部分涉及設計或商標等的案件中也可能存在不少灰色地帶,因此企業宜先全面審視有關控訴者在相關市場的權利主張,主動瞭解其訴求及積極回應有關指控。在未清楚詳情便貿然與對方談判,或只採取妥協方法應對,可能得不償失,也不能徹底解決問題;但若果對控訴置之不理,則可能在對方開始法律程序時處於不利位置。」
「因此,較穩妥方法還是在遇到問題之前,企業對其業務可能涉及的知識產權進行審計,辨認清楚有關業務的主要市場,盡快前往當地進行註冊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便確立企業的正當權益,利用預防措施避免日後遭受侵權指控。」
也有業界建議「走出去」企業應時刻監察內地及海外市場,若發現被第三者侵犯企業權益,須及時立案及採取適當行動,以免隨時間流逝反過來被別人控訴企業侵權。梁律師則指出,成本也是設定「走出去」策略的重要考慮因素。若同時在眾多海外地點進行市場監察,中小企業可能無法負擔所需資源,所以除了須監察其知識產權在內地市場運作的情況,企業也須確定海外市場的優先次序,集中資源在重點市場進行適當註冊和市場監察活動,待開展業務後才前往較次要市場籌劃防守性的知識產權措施。

另一方面,不少大型企業利用直接收購方法從外部獲取知識產權。梁律師建議中小型企業其實也可考慮通過許可授權安排達到相若效果,以降低初始投資成本及商業風險。若企業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除在有需要時出售有關資產予業務夥伴外,更可以同樣通過授權有關技術、設計、商標等予第三方企業賺取利潤,開拓許可授權業務。企業間進行併購和許可授權等商業活動,往往需要雙方均信賴的法律服務及妥善安排,和執行有關合作協議條款的商業平台進行交易。若在交易過程中出現爭議,便須尋找合適的第三方提供調解和相關服務為雙方解決問題。此外,企業也須利用專業服務為有關交易進行盡職調查和資產估值,並評估交易目標的知識產權對企業的實際用途,為有關項目準備可行性報告,幫助企業可持續發展有關業務。
梁律師認為,香港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對知識產權提供良好保護,在世界各地聲譽卓著;香港的商業平台也能為企業提供全面的專業服務。此外,香港在內地及世界各地擁有廣泛的網絡,一向是內地企業前往國際市場尋找品牌、科技等合作夥伴的有效渠道。加上理想的營商環境,在粵港推動大灣區合作發展背景下,香港可幫助內地企業、特別是毗鄰香港的粵企「走出去」與外國夥伴達成理想的合作協議。
按:有關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聯同廣東省商務廳代表聯合調研,請參考「粵港合作發掘『大灣區』商機研究系列」的其他文章。
[1] 梁丙焄律師曾任中國許可貿易工作者協會香港分會主席,目前是該香港分會委員之一。
[2] 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聯同廣東省商務廳代表於2019年第三季在香港訪問梁丙焄律師。
(2019年11月19日 資料來源:香港貿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