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近日聯同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並發布《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以規範網絡市場秩序,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辦法》要求在網絡直播營銷中提供直播服務的各類平台,包括互聯網直播服務平台、互聯網音視頻服務平台、電子商務平台等,應當依法依規履行備案手續,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並且應當建立健全帳號及直播營銷功能註冊註銷、信息安全管理、營銷行為規範、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機制、措施,同時詳細規定對直播營銷平台相關安全評估、備案許可、技術保障、平台規則、身份認證和動態核驗、高風險和違法違規行為識別處置、新技術和跳轉服務風險防範、構成商業廣告的付費導流服務等有關要求。
《辦法》將從事直播營銷活動的直播發布者細分為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明確年齡和行為限制,對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相關廣告活動、線上線下直播場所、商品服務信息核驗、虛擬形象使用、與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此外,直播營銷平台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證據等支持。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和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辦法》提出國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線索移交、信息共享、會商研判、教育培訓等工作機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網絡直播營銷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的指導,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直播營銷市場主體依法開展聯合懲戒。
資料來源: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1年5月4日,文章來源: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
【圖片來源自BBC News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