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僱主將不能使用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制度下的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抵銷 (i)遣散費;及 (ii)長期服務金(下稱「長服金」)。1 與此同時,僱主可繼續用僱主的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及按僱員服務年數支付的酬金「對沖」遣散費/長服金。政府預計會於 2025 年全面實行「積金易」平台及實施上述安排。
有可能帶來的影響
因預計在 2025 年實施日前引發大規模裁員潮,所以就實施日之前已在職的僱員的遣散費/長服金實施日前部分,會作出「豁免」安排。
實施日前後
實施日前 (在實施日前已入職) |
在實施日前,僱主可繼續用僱主的強積金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 2以「對沖」遣散費/長服金。 月薪僱員遣散費/長服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 僱員在實施日前最後一個月全月的工資 (上限$22,500) × 2/3 × 實施日前的服務年資 |
實施日後 (在實施日前已入職及在實施日後終止僱傭合約) |
僱主只可使用僱主的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以「對沖」遣散費/長服金,而不可使用強積金強制性供款。 月薪僱員遣散費/長服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 僱員在僱傭合約終止前最後一個月全月的工資( 上限 $22,500) × 2/3 × 實施日後的服務年資 |
計算遣散費/長服金的月薪以$22,500 為上限及僱員可以獲得的遣散費/長服金的最高款額為$390,000 的上限維持不變。3
例子
假設僱主在實施日前已僱用一名有 4 年年資的僱員,並在實施日後繼續僱用該名僱員 3
年,僱員在實施日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是 15,000 元,而在被解僱時最後一個月工資是
18,000 元,僱員遣散費/長服金的計算方式及「對沖」安排如下:
a) |
僱員的遣散費/長服金: (i) 遣散費/長服金實施前部分 (ii) 遣散費/長服金實施日後部分(不可與僱主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 總額: |
$15,000 × 2/3 × 4 年= $40,000 $18,000 × 2/3 × 3 年 = $36,000 $76,000 |
b) |
僱主在 7 年僱傭期間作出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 (假設僱員只獲一次加薪,並在實施日生效,而其 間強積金沒有賺蝕) |
$68,400(只可用以「對沖」遣散費/長服金實 施日前部分) |
c) |
在「對沖」後仍保留在僱員強積金戶口的強制性供款 |
$68,400 – $40,000(實施 日前部分) = $28,400 |
|
僱員的權益總和 總額: 僱主須在僱員工作最後一天以現金支付總額: |
$76,000 (遣散費/長服金) + $28,400 (保留在強積金戶口的僱主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 $104,400 $36,000 |
適用範圍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同樣適用於《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 485 章)下獲豁免
豁免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不適用於現時不受強積金制度或其他法定退休計劃涵蓋的僱員
(包括外籍及本地家庭傭工,以及不足 18 歲或年滿 65 歲或以上的僱員)。
重要事項
本解釋說明並非也不應被視為法律意見。如有任何疑問,請向法律顧問尋求具體意見。
如需要更多關於遣散費/長服金的計算方式,請參考勞工處設立的「計得掂」
https://www.op.labour.gov.hk/tc/calculator.html。
1 這是沿於立法會於 2022 年 6 月 9 日通過的《2022 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目前,僱
主及僱員雙方均須分別按月作出僱員有關入息的 5%的供款,上限每月$1,500(下稱「強制性供款」)。這是於 2000 年 12
月根據第 57 章《僱傭條例》,僱主可使用僱主的 (i)強制性供款;及 (ii)自願性供款「對沖」遣散費/長服金。
2 累算權益是指僱主自願性供款及可歸因於僱主自願性供款的投資回報。
3 請參考勞工處網站內的說明性例子:
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opd/FAQs_aoa_tc.pdf
4 《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第 279C 章)/《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第 279D 章)的兩類學校公積金計劃,以及獲豁
免於強積金計劃的外地僱員所參加的海外職業退休計劃同樣獲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