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詳解黃金稅新政如何影響產業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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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中國黃金珠寶發佈】

10月29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黃金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以下簡稱2025年11號公告)和稅務總局配套制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有關稅收徵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23號)發布。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實施。

      這兩個政策,一個是新黃金稅務管理辦法,另一個規範了發票開立及申報流程。同時,更新了《商品和服務稅分類編碼表》,供納稅人開立發票時使用。

      這是2002年以來我國最重大的黃金稅制變革,「增值稅模糊口徑」正式終結,開啟以「實物交割出庫」為課稅點的雙軌制監管新局面,政策執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背景

這兩份文件的製定是在國家重構黃金市場監管邏輯和發展方向的背景下出台的,透過規範黃金產業稅收政策,倒逼企業優化業務流程,透明規範經營,實現轉型升級。同時,也有利於抑制現階段黃金炒作過熱,適當去除黃金的金融屬性,更多體現商品屬性,建立高效率有序的全國統一大市場。

新政策介紹

兩份文件從會員單位和客戶角度出台了相關新政策,核心變化是徹底改變了黃金交易的增值稅管理邏輯,透過稅收槓桿明確區分黃金的“投資屬性”與“非投資屬性”,構建與現代金融市場體系相適應的稅收框架。主要表現為:

會員單位或客戶透過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標準黃金,免徵增值稅。未發生實物交割出庫的(鼓勵紙黃金和黃金ETF交易),交易所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不透過交易所銷售標準金,應依現行規定繳納13%的增值稅。

會員單位購入標準黃金用於投資用途的,買入方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時不得開立專用發票,只能開立普通發票;

會員單位購入標準黃金用於非投資用途的,買入時只能取得普通發票,但可以按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6%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加工銷售非投資性用途的黃金產品可以開立增值稅專用發票;

客戶購入標準金與會員單位購入標準金用於非投資用途的稅務政策一致。


投資性用途包括直接銷售,以及加工生產含金量99.5%以上的金條、金塊、金錠、金片或法定金質貨幣。非投資性用途是指投資性用途以外的情形,用來加工首飾、K金、鑲嵌飾品、工業用品、電子產品。

會員單位購入標準金用途改變,必須在取得交易所開立的發票當月起6個月內改變用途,並開立紅字發票進行稅務處理。超期或未正確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得改變用途。

本公告實施前進行的標準黃金實物交割,應視同銷售投資性用途的標準黃金。需要開立專用發票的,應向會員單位全額開立紅字專用發票。事實上,會員單位新政前購入的標準金開立增值稅專用發票受取得原發票時間和交易所的回應時間雙重約束,實際操作具有一定的難度。

黃金稅收新舊政策差異對比

正確執行稅務新政,做好納稅邊際計算

1.落實在交易所中的身份,明確為會員單位還是客戶。會員單位透過交易所購入標準黃金進行銷售金條等投資性業務可抵扣購入環節取得13%的進項稅,比客戶開展此項業務更具優勢,增值稅稅負降低約7%(可依普通發票註明的金額乘以6%的扣除率,未考慮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新政規定購買者只能取得普通發票,因抵扣鏈條斷裂會影響公司類客戶再銷售,從而抑制和減少投資性黃金的流通,有效壓縮了利用票據鏈進行虛開、騙稅和套利的灰色空間,但不影響其直接零售行為。

2.強化交易所場內交易的稅務優惠,引導黃金交易到規範市場集中。透過交易所交易標準黃金可享有免稅優惠,而非交易所通路銷售標準黃金需依現行規定繳納13%增值稅。這種差異將強化場內交易優勢,推動黃金交易朝向標準化、集中化方向發展。但購買方將標準金繼續用於投資性用途因未能取得可抵扣發票就不再具有稅務優勢,不利於再交易。

3.購入投資性用途的標準黃金加工金條,適用於會員單位進行銷售,向下級公司再傳導,稅負增加明顯。案例:A珠寶股份公司是上海黃金交易所的會員,投資性購入標準黃金1130萬元,對外出售1243萬元,應納增值稅=1243/(1+13%)×13% -1130/(1+13%) × 13%=13萬元。再如,A珠寶股份公司從水貝市場購入標準黃金1130萬元,取得普通發票,對外出售1243萬元,應納增值稅=1243/(1+13%) × 13%-0.00元=143萬元。相同金額的交易增值稅相差130萬元。因採購成本暴增,在價格上喪失了競爭力。

4.會員購入非投資用途的標準黃金加工首飾,可實現連續抵扣。與原政策相比,增值稅少抵扣接近7%。會員B公司透過上海黃金交易所購入非投資性標準黃金1,130萬元,對外銷售給會員C公司1,243萬元,應納增值稅=1,243/(1+13%) × 13% -1130 × 6%=75.2萬元。原政策計算應納加值稅=1243/(1+13%) × 13% -1130/(1+13%) × 13%=13萬元。兩者相差62.2萬元。在考慮增值稅附加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稅率為增值稅稅額的12%)的情況下,稅負成本上漲7.84%,再考慮金銀首飾零售環節的消費稅,綜合稅負成本上漲約8.23%(7.84% × 1.05,消費稅稅率5%)。在其他成本不變的情況下,為了維持原政策下銷售金銀飾品產品的利潤水平,參考市場變動因素綜合測算,需要將售價上漲至原有售價的7%以上。

5.遵守交易規則,確保客戶買入、賣出的實際用途一致。在上海黃金交易所內部交易管道中,客戶單位向上海黃金交易所購買標準黃金時,用途只能選擇“非投資性用途”,下屬單位對外銷售投資金條,在後續徵管中,可能產生購買標準黃金用途與實際銷售用途不一致進而被稅務機關問詢、檢查的風險。

加強稅務合規管理,確保政策落地

企業應盡快建立專門的黃金稅收管理制度,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規範黃金採購、用途認定、實物交割、銷售開票等環節的作業流程。特別是要建立黃金用途動態監控機制,確保能夠及時掌握黃金用途變化並履行報告義務。同時,加強財務人員培訓,使其全面理解新政策的要求和操作細節,並避免因操作失誤導致稅務風險。

基於新政策的導向,企業應重新評估自身的業務定位和供應鏈結構。對於黃金加工企業,應權衡從交易所採購與非交易所採購的成本差異,合理確定採購管道比例。對於同時經營投資性和非投資性黃金業務的企業,應考慮將不同性質的業務適當分離,建立獨立的核算體系,避免因業務混合增大稅收處理的難度。

針對政策執行上可能遇到的模糊地帶,企業應主動與稅務機關溝通,爭取事先明確爭議問題的處理方式。在進行新業務前,進行充分的合規性測試,評估不同業務模式的稅務影響,並選擇最優方案。特別是用途認定存在不確定性的黃金產品,企業可考慮事先向稅務機關諮詢,避免事後調整帶來的風險。

根據公告,交易所、會員單位和客戶在開立發票時,應根據業務實際,正確選擇《商品及服務稅分類編碼表》中108031101「黃金」下新設的6個編碼。這些專用編碼包括「交易所標準黃金」「投資性用途黃金」「非投資性用途黃金」等,透過編碼區分實現了稅收政策的精準實施。會員單位或客戶應將交易所開立的結算發票,作為會計記帳憑證進行財務核算;買入方會員或客戶取得交易所開立的左上角帶有「會員單位投資性黃金」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會員單位非投資性黃金」字樣的普通發票以及「客戶標準黃金」字樣的普通發票,作為核算進項稅額的憑證。

會計與資料留存要求是企業合規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會員單位應單獨核算從交易所購入並發生實體交割出庫的標準黃金的進項稅額,確保稅務處理的準確性。同時,企業需要建立完善的黃金購入及銷售台賬,記錄購入標準黃金的時間、數量、金額,以及直接銷售或加工後銷售的相關資訊。現有帳冊、系統能夠包含這些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台帳。此外,會員單位亦應留存佐證其從交易所購入標準黃金實際用途的相關資料,包括銷售合約、貨物出庫單或投料單、轉帳支付紀錄等,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作者單位:北京中普瑞通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