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罗府规〔202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实施细则》《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4日   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落实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加快推动罗湖区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促进罗湖经济全面振兴发展,区政府设立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司法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金融服务署、区企业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   第三条成立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各主管部门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撰写联席会议纪要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等。   第五条各主管部门是本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接受咨询和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考察和初审、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区应急局和海关、区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核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一)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精神及上年度资助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批复的分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制定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各主管部门可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各分管领域的资金额度。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主要根据扶持对象对区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的贡献、项目对产业链上下游的作用,以及项目发展的可持续性给予扶持。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总额控制方式,如通过审核的扶持资金总额超过预算额度,则按超出部分等比例减少各项目的扶持资金,即各项目实际扶持金额=该项目依条款审核金额×预算额度/审核总额。年度资金使用完毕后当年度不再接受申报。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择优扶持的方式。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各实施细则暂未涵盖,但对辖区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可使用本专项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辖区经济贡献大、发展质量高、创新成果显著、品牌效应明显、社会效应良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其他单位(以下统一简称企业)和个人。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原则上应在罗湖区内登记注册,在罗湖区依法纳税或依法纳入罗湖统计,并符合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条件。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申请扶持需具备的具体条件以及申报项目适用的扶持方式和额度,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   年度扶持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的企业,应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或提交书面承诺,履行监管协议所约定事项或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关系不迁出罗湖区,否则按协议约定或书面承诺退回协议期内获得的全部扶持资金。企业确因特殊客观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或不能完整履行协议书(承诺书)约定的,应提交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经办公室核实后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各主管部门应每年核查与本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或向本部门提交承诺书企业的履约情况。对违反协议或承诺的企业,应要求其按协议书或承诺书的约定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自行登录罗湖政府在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如实进行申报。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   第十五条企业和个人申请时应签署电子信用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纳入深圳市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各扶持项目根据其所属类别,分期受理,受理时间在各主管部门公布的申报指南中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企业和个人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实施细则及相关申报指南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接受企业和个人申请,根据申请项目所属类别,将申请材料分送相关受理部门审核。受理部门在线核查申请企业和个人申请项目内容及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按程序进行审核与批准。   第十九条在深圳信用网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获得扶持资金:   (一)被列入国家黑名单、深圳黑名单的;   (二)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三)企业正在进行有可能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审核与批准程序按照部门初审、联席审核、社会公示、核准拨款进行,各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核准,减少企业申报材料,加快审核进度。   第二十一条部门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受理企业和个人申请后,对企业或项目进行综合考察,核实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对需要第三方审计的项目,由受理部门按程序选择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   (三)各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企业或项目,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   (四)需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项目,应由各主管部门与企业共同草拟协议,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   (五)各主管部门将经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的资金安排方案、产业监管协议和相关资料,提交办公室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联席会议按以下程序审议各主管部门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   (一)办公室汇总各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安排方案和相关资料,报请区长召开联席会议。   (二)各主管部门分别汇报本部门项目申请、受理情况、初审情况和扶持建议。   (三)联席会议根据各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的意见和对项目的总体判断,对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做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二十四条经联席会议审定的资金扶持项目应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办公室汇总,由受理企业申请的各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核实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异议人,并向办公室报备。各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相应调整专项资金扶持结果。   第二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的同一类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扶持。同一企业年度受扶持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罗湖区的财政贡献。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已获得区内产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房扶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再享受物业方面的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