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廣州推出18條跨境貿易便利化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國發 [2018] 37號)要求,廣州市商務局、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日前聯合發布《關於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穗商務 [2020] 19號),進一步提升廣州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具體措施包括: 進一步提高通關效率 推廣應用「提前申報」模式。鼓勵進出口企業採用「提前申報」模式,完善「容錯」機制,對「提前申報」修改進出口日期,以及由於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貨物變更運輸工具的,不予記錄報關差錯。 推進海關「兩步申報」改革。積極推廣「兩步申報」(第一步,企業概要申報後經海關同意即可提離貨物;第二步,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完整申報),鼓勵企業採用「兩步申報」縮減申報準備、海關口岸通關時間。 進一步精簡單證 簡化隨附單證。進口申報環節企業無須向海關提交裝箱清單,出口申報環節企業無須向海關提交合同、發票、裝箱清單,海關審核時確有需要可再以電子化方式提交。 簡化進口免予3C認證證明程序。對憑免辦3C證明進口的汽車零配件產品,海關實施「先申明,後驗證」便利化措施,企業申報時只須聲明,無須提交紙質證明。 實行電子化「代理報關委託書(委託協議)」。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託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通過中國電子口岸或「單一窗口」網站簽訂電子代理報關委託書,建立委託關系。 進一步優化工作流程 創新海關稅收徵管模式。實行「先放後稅」模式,大力推廣匯總徵稅、自報自繳等稅收徵管新模式。深入推進關稅保證保險等多元化稅收擔保制度改革。 推進第三方檢驗結果採信工作。優化商品檢驗監管流程,對涉及3C認證的進口汽車零部件產品,海關在檢驗時採信認證認可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原則上不再實施抽樣送檢。 進一步降低合規成本 繼續推進落實現有降費措施。免除貨物港務費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規定標準的50%)、港口設施保安費公共統籌部分(即規定標準的20%),對進出南沙港區的國內和國際集裝箱班輪引航費按規定收費標準在15%區間收取。 (2020年3月11日 資料來源:香港貿發局)

【內地】海關全面落實申報通關便利措施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貿易便利化,海關總署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推廣進口貨物「兩步申報」改革試點,全面落實通關便利措施。根據海關總署發布的《關於全面推廣「兩步申報」改革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216號),進口收貨人或代理人現在可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開展進口貨物「兩步申報」,也可通過「掌上海關」APP手機應用程式開展非涉證、非涉檢、非涉稅情況下的概要申報。境內收發貨人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及以上,實際進境的貨物均可採用「兩步申報」。 海關總署推廣上述「兩步申報」同時保留改革前已有的申報模式,企業可自行選擇一種模式進行申報。至於其他相關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27號執行。 (註:在「兩步申報」通關模式下,第一步是企業概要申報後經海關同意即可提取貨物;第二步是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完整申報。更多詳情,請參考:海關進一步更新通關便利措施)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   (2020年1月29日 資料來源:香港貿發局)

【內地】海關進一步更新通關便利措施

海關總署於2019年7月31日發布《關於開展「兩步申報」改革試點的公告》,在部分海關開展進口貨物更多通關便利措施,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貿易便利化。在「兩步申報」通關模式下,第一步是企業概要申報後經海關同意即可提取貨物;第二步是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完整申報。對應稅貨物,企業須提前向註冊地直屬海關關稅職能部門提交稅收擔保備案申請,擔保額度可根據企業稅款繳納情況循環使用。有關「兩步申報」的其他便利措施包括: 第一步概要申報:企業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是否屬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檢驗或檢疫(是否屬法檢目錄內商品及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檢驗或檢疫的商品)、是否需要繳納稅款。 第二步完整申報:企業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完成完整申報,辦理繳納稅款等其他通關手續。稅款繳庫後,企業擔保額度自動恢復。如概要申報時選擇不需要繳納稅款,完整申報時經確認為需要繳納稅款的,企業應當按照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撤銷的相關規定辦理。 啟動「兩步申報」試點同時保留現有申報模式,企業可自行選擇模式進行申報。施行「兩步申報」試點的海關包括: 滿洲里海關隸屬十八里海關; 杭州海關隸屬錢江海關駐下沙辦事處、舟山海關; 寧波海關隸屬梅山海關; 青島海關隸屬煙台海關駐港口辦事處、駐機場辦事處; 深圳海關隸屬深圳灣海關、蛇口海關; 黃埔海關隸屬新港海關、穗東海關。 上述措施自2019年8月24日起實施,轉關業務暫不適用「兩步申報」模式。 資料來源:海關總署 (2019年8月20日 資料來源:香港貿發局)